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施工工地、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許昌市城市規劃區內施工工地日常管理,建筑材料堆放、清運,以及建筑垃圾的管理、運輸、中轉、收集、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辦法中施工工地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工地、市政設施施工工地、道路路面施工工地、道路管網施工工地、橋梁涵洞施工工地等;建筑材料是指土建工程中所用的混凝土、砂漿、水泥、木頭、模板、磚、砌塊、碎石、砂子、預制板及裝修裝飾等材料;建筑垃圾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余土、棄料等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施工工地、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河南省城市精細化管理要求做好施工工地日常管理工作;負責依法查處施工現場進出車輛帶泥上路污染路面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建筑材料私拉亂運、沿途拋撒污染路面行為;負責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推廣應用;負責對許昌新區、許昌縣、魏都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行業監督和業務指導。
市城管局是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許昌市規劃區內的許昌新區、魏都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建筑垃圾處置進行統一審批、核準、監管;負責發現施工工地進出車輛帶泥上路污染路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運過程出現污染路面等問題并派遣至責任單位進行處理;負責依法查處建筑垃圾私拉亂運、隨意傾倒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中心城區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出現的拋撒污染路面現象,并及時徹底清理污染物;負責對許昌新區、許昌縣、魏都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城市管理部門進行行業監督和業務指導;負責對許昌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處置實行特許經營,監管、指導特許經營單位認真履行特許經營協議,保證我市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率逐年提高。
市公安局是市區建筑材料、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局核準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通行證;負責依法查處未辦理通行證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負責依法查處故意污損、遮擋號牌、車尾無放大號或放大號不清晰、超高、超寬、超速行駛、闖紅燈等交通違法運輸車輛;負責對許昌縣建筑材料、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進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市交通運輸局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負責督促市公路局、許昌縣交通運輸局依法查處出入市區運輸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超限、超載車輛;負責依法查處出入市區建筑材料、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污染公路、損壞公路行為;負責依法查處運輸車輛違法使用《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行為。
許昌縣、許昌新區、東城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做好本轄區施工工地、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負責按照河南省城市精細化管理要求做好施工工地日常管理工作;許昌縣負責做好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暨資源化再利用工作。
許昌縣、許昌新區、魏都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做好轄區內道路污染治理工作;負責依法查處施工工地出入車輛車輪帶泥上路污染路面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私拉亂運、沿途拋撒污染路面的違法行為;負責及時徹底清理施工工地出入車輛車輪帶泥及建筑材料、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已產生的污染物;接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城管、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施工工地管理
第五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根據河南省城市精細化管理要求,制定施工工地具體管理標準及相關制度,定期檢查考核,加強建筑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內新開工的施工工地未按照規定設置圍擋、硬化路面、設置沖洗設施的單位、企業或個人,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 施工工地進口必須設立大門并建立門衛制度,大門上端應設門頭,門頭位置應設置企業標示。施工工地進出入口醒目位置設置施工標志牌,并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做好施工工地的日常保潔工作。
第八條 施工工地必須實行封閉管理,對在建的工程采用符合規定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網維護,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嚴密牢固、整齊美觀,封閉高度符合要求。
第九條 施工工地必須采用封閉圍檔,高度不得小于1.8m,沿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m,圍檔必須使用硬質材料,符合堅固、穩定、整潔、美觀的要求,圍檔必須沿工地四周連續設置。
第十條 施工工地的道路,使用水泥等硬質材料進行硬化處理,施工道路堅實抗壓、保障暢通。
第十一條 施工工地應當按規定設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點分類堆放,并及時清運處置,對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妥善處置,生活垃圾應當設置專用垃圾箱,并做到日產日清。
第十二條 施工工地臨時給水管線要埋入池下,無滴漏和長流水現象。施工工地應當設置沉淀池和排水系統,保持排水暢通,施工產生的污水泥漿不得溢流到臨街路面。禁止將未經沉淀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設施與河流。施工場地不得有積水。
第十三條 施工工地出入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相應的排水設施,對駛出車輛的車輪、車身等進行沖洗。實行“一不準進、三不準出”,即不具備開工條件的工地各種清運車輛不準進入;車輪和車身沒有沖洗干凈的不準出、超高裝載的車輛不準出、無包扎遮蓋的清運散裝貨物車輛不準出,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四條 施工工地建筑施工活動應當遵守環境?;び泄毓娑?span lang="EN-US">,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工地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避免施工擾民,妥善處理與周邊居民的關系,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建筑材料管理
第十五條 凡在市區內涉及建筑材料運輸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必須服從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十六條 運輸建筑材料的單位或個體組織的車輛,應當具有公安、交通等部門核發、年審的合格手續。運輸車輛在未經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不得私拉亂運建筑材料。
第十七條 各類建筑材料必須交由具備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專業化密閉運輸,嚴禁超高超載運輸。
第十八條 建筑材料在施工工地存放和運輸前,必須采取必要的降塵措施。
第十九條 運輸建筑材料的車輛,所裝載材料不得超過車輛槽幫,車廂頂部必須使用篷布密封、覆蓋、包扎,不得使用遮陽布、彩條布等其他物品替代。
第二十條 建筑材料運輸車輛車體干凈整潔,在運輸過程中,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秩序,不得出現丟棄、遺撒、泄漏、飛揚現象。
第二十一條 運輸建筑材料時,應當隨車攜帶準運證,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路線進行運輸,運輸時間為夏秋季21時至次日6時,冬春季20時至次日6時。特殊情況需要在其它時間段運輸建筑材料的,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建筑材料,應保持堆放場地整潔,規范設置圍擋,竣工后由施工單位及時清理剩余建筑材料,占道施工應做到工完場清。
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在開工前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申請,申報需要處置的建筑垃圾數量,簽訂《衛生責任書》。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車輛沖洗設施驗收證明,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垃圾處置手續,未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車輛沖洗設施驗收證明的工地,城市管理部門不得發放垃圾處置手續。
第二十五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許昌市物價部門核定標準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對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申請處置并交納建筑垃圾處置費的,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并補辦手續。
第二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駛出裝載現場前,必須對車輛槽幫和車輪進行檢查,確保四周槽幫牢固可靠,無破損,擋板妥善嚴密;運輸車輛車輪干凈,不帶泥沙。
第二十七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逐步實現封閉式運輸,并隨車攜帶準運證,按規定時間、線路進行收集、運輸。運輸時間為夏秋季21時至次日6時,冬春季20時至次日6時。特殊情況需要在其它時間段收集、運輸建筑垃圾的,須經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暫不能達到封閉運輸的車輛,所裝載的建筑垃圾不得超過車輛槽幫,嚴禁超高超載運輸。
第二十八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應與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單位簽訂有償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車體干凈整潔,在運輸過程中,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秩序,不得出現丟棄、遺撒、泄漏、飛揚現象。運輸流體建筑垃圾的車輛,必須使用不泄漏的容器裝載運輸。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運輸、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一條 任何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建筑垃圾處置特許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處置。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 施工工地進出入口無大門、無門衛、無制度,門頭未設置企業標識的;不具備開工條件或未按本辦法要求硬化出入口路面、設置沖洗設施的,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 施工工地未實行封閉管理,不按規定設置圍擋的,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span lang="EN-US">,并責令改正。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城市道路從事各類作業后,不清除雜物、渣土、污水污泥的,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單位或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span lang="EN-US">,并責令改正。
第三十五條 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露、遺撒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運輸單位或個人處以每平方米10元???span lang="EN-US">,實際執罰的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第三十六條 運輸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車輛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超過限定時速或車輛裝載貨物長度、寬度、高度的,由公安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建筑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多次違法超速、超載、超限運輸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并造成道路路面污染的車輛,由公安部門、公路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第三十九條 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公路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部門暫時滯留車輛,待承運人出示《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后予以放行。
第四十一條 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部門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對使用者和提供者給予相應處罰。
第四十二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部門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對使用者給予相應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施工工地、建筑材料、交通道路安全、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其他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許昌市有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2014年08月05日
許昌市施工工地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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